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根據其附件《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最低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最低為每污染當量1.4元。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基本一致。
同時,《環保稅法》還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作出調整。廣東省經過9個月的調研和考量,暫定調整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稅額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稅額2.8元。
《環保稅法》規定,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污染治理成本是征收標準的3-22倍
《草案》提出,廣東省擬定該標準主要考量廣東省環境承載能力壓力大,污染治理成本高等主要因素。
該《草案》強調,廣東省環境質量存在不少突出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持續改善環境質量面臨嚴峻挑戰。
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勢嚴峻。截止2017年9月,全國2100個黑臭水體中,廣東省有243個,數量位居全國第一。多處水體因污染嚴重被中央環保督察組要求整改;
二是空氣質量全面穩定達標壓力大。與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廣東全省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天數比例下降,NO2、PM10、PM2.5等指標濃度均有所上升;
三是重金屬污染削減壓力大。廣東省是重金屬防控大省,國家要求到2020年,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此外,污染物治理成本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完全不相匹配!董h保稅法》擬定稅額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讓企業直接排放的納稅成本高于治污成本,這樣才能引導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
廣東省現行廢氣、廢水排污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每污染當量1.4元,其余0.7元。隨著物價上漲,成本增加等因素,治理成本有所上升,根據抽樣200戶企業測算,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均治理成本分別為3.6元/當量和20.9元/當量,分別是現行排污費的3倍和17.4倍。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治理成本分別為7.4元/當量和31.4元/當量,分別是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5.3倍和22.4倍,存在治污成本與排污費標準嚴重倒掛的狀況。因此在法定最低稅額適當上浮應稅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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